化妆美人 后记 董妮 作者 : 董妮

本故事纯属虚构。假的、假的、假的。

如果有一天,继承法修改,那一定跟周凛和越汶嫱无关。

倘若它永远不改,那也跟周凛、越汶嫱无关。

这只是一个故事,请不要追究那些作者刻意美化的法律问题,谢谢。

故事里,那则彰化地方法院考量年幼子女承担父母庞大债务是立法疏漏,判决准予二十岁成年后抛弃继承,这案子是真的。

法官是张德宽先生,于2007年判决。

目前的继承法是:

(一)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:三个月期间。

1。为限定之继承者,应于继承开始时起,三个月内,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。

2。前项三个月期限,“法院”因继承入之声请,认为必要时,得延展之。

3。此三个月之起算点,为“继承开始时”。至于继承人是否知悉继承开始,则在所不问。

(二)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七项:二个月期间。

1。因他人之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主人,其限定继承时,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日起二个月内为主。

2。其起算点,为“自知悉其得继承之日”,与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。

可不管哪一项,都不溯及既往。也就是说,已继承债务、同时年过二十的人,还是得继续背债继续还。

这也就是故事里,越汶嫱十八岁继承债务,却一直抗议到三十一岁才获得解月兑的原因。

可妮子要慎重声明,这个解月兑定我编的,全属虚构。

《化妆美人》写到越汶嫱怀孕,为了不让孩子成为私生子,终于点头嫁给周凛,至此,故事完结。

我记得打“完”的时候是七月九日凌晨三点。

然后我爬上床,一觉睡到下午,起来看到报纸,大受打击。

报载一名三个月大的赵姓男婴,在出生前两个月,就“隔代继承”已过世外祖父的债务,虽然父母在他出生役赶办抛弃继承,但法院认为已超过“知悉二个月”的时效,驳回声请,使赵姓男婴成为台湾年龄最小的债务人。

这是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七项判决的。我看到新闻的时候,脑子是糊掉的。

三个月大的债务人,唉……

七月九日晚上,我对着电脑一直发呆。

米虫生涯这个系列从《素颜美人》、《假面美人》到《化妆美人》,女主角都是二十八岁结婚,当初就是这样设定的。

但是越汶嫱,我突然很不想她就这样步入礼堂,不只为她,还是为了那些莫名继承债务的小朋友。

我挣扎了好久,不想让人说捏造一个修正法案很不好。

但我过不了自己那一关,我想写一个真正完整的HappyEnding。

所以《化妆美人》没有像前两本那样,让女主角二十八岁就步入礼堂。

我把时间拉到未来,让修法案正式通过,越汶嫱无债一身轻地和周凛共结连理。

201O年,继承法会不会全面修正,我不知道,可能会,也可能不会。

如果有人觉得随便写法案修正,看得很不爽,丢我石头吧!

不过事先声明,不准丢脸。

写这个故事,我也算长见识了。本以为保养品七、八千就很贵了,谁知道,破万的一堆。

ReViveIntensitevolumixongserum光采集致精美,一瓶21800。

LaPrairie鱼子美颜丰润保湿霜,1235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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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于海洋拉娜就不用说了。

我一边写,一边看着堆在五层柜上的资料,每瞄一眼,心脏就颤一下。

为什么会有这样贵的保养品,几乎要花去受薪阶级一半的薪水啊!

它们真的有神效?可以化迟暮为青春?我不知道,就算人家给我钱去买,我也不会舍得买的。

嗯,我算是一个满小气的人。

对于保养品,我一直觉得搽了它们,能让我三十岁时,看起来就像三十岁,而非四十岁,那就不错了。我的要求很低。

另外,我要慎重声明一件事,故事中的高利贷蚊子哥虽然是个不错的人,但故事还是故事,请不要以为借高利贷是件好玩的事,小心怎么死的都不知道。

最后,祝大家看书愉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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